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柏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4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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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459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柏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柏涛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45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1号。负责人:马毅,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成新,男,系该行职工。被告:柏涛,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与被告柏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负担。审判员 刁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庞 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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