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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恢3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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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恢3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缪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恢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武钢路6栋30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喻安乡。被执行人: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D1幢303室。法定代表人:李红燕。被执行人: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3号浙商大厦20层01/02/08。负责人:马友杰。被执行人:缪勇,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湘010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31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4月3日、8月31日及9月13日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财付通、网银在线、支付宝、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9月10日和9月14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于2021年9月10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暂截止2020年6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653318元(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另行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965331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李俊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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