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强、孙杉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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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953号案件名称
梁强、孙杉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梁强;孙杉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953号申请执行人:梁强,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孙杉杉,女,1964年2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强与被执行人孙杉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2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和解执行申请书,自愿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39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巴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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