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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强、孙杉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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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953号
  • 案件名称

    梁强、孙杉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梁强;孙杉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953号申请执行人:梁强,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孙杉杉,女,1964年2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强与被执行人孙杉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2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和解执行申请书,自愿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39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巴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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