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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建忠、许浩淼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7101执2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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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7101执2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安建忠、许浩淼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安建忠;许浩淼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7101执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建忠,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许浩淼,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建忠与被执行人许浩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除被本院冻结并划拨的共计124.51元银行存款外,许浩淼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许浩淼本人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已依法对许浩淼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安建忠的执行标的本金尚有74675.49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珂审 判 员  鄢危晶审 判 员  程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宬燊书 记 员  许天恒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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