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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和合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终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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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终612号
  • 案件名称

    江苏和合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苏和合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唐世军;汤玉清;唐静;龙风清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玉清,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世军,女,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凤清,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静,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和合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张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章凡,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汤玉清、唐世军、龙凤清、唐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和合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4民初  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玉清、唐世军、龙凤清、唐静收到预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玉清、唐世军、龙凤清、唐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 永 刚审 判 员     卢 洛 军审 判 员     文 改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庆华                         书 记 员       任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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