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合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终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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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终612号案件名称
江苏和合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苏和合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唐世军;汤玉清;唐静;龙风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玉清,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世军,女,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凤清,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静,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和合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张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章凡,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汤玉清、唐世军、龙凤清、唐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和合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4民初 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玉清、唐世军、龙凤清、唐静收到预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玉清、唐世军、龙凤清、唐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 永 刚审 判 员 卢 洛 军审 判 员 文 改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庆华 书 记 员 任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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