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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艳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4民初3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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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民初3217号
  • 案件名称

    全州县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艳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全州县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艳辉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4民初3217号原告:全州县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32260910XX。法定代表人:赵军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征财,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艳辉,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全州县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艳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全州县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玉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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