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4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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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454号之一案件名称
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454号之一原告: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四方坨子中心锅炉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薛松鹏,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系公司职员。 被告:霍宠,男,199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4元,由镇赉县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书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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