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与上海盛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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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121号案件名称
金凤与上海盛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金凤;上海盛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诸英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121号原告:金凤,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英,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盛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15楼1501单元、16、17楼。原告金凤与被告诸英、上海盛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金凤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凤以已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费紫燕书记员 范孝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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