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兵与柴加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4执29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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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执2971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兵与柴加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兵;柴加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4执2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兵,男,199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被执行人:柴加庆,男,199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赵兵与柴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4民初5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2021)苏0324执2971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苏0324执2971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北审判员 王共升审判员 李 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梓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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