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汤超与冯堂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44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449号
  • 案件名称

    汤超与冯堂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汤超;冯堂秀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449号原告:汤超,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冯堂秀,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原告汤超与被告冯堂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晶独任审理。原告汤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超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汤超负担。审判员 李 晶书记员 陆澄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