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陆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董法宝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1民初4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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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1民初4511号案件名称
砀山县陆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董法宝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砀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砀山县陆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董法宝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1民初4511号原告:砀山县陆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良梨镇礼河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TWR259X。法定代表人:王艺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法宝,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陆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法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砀山县陆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砀山县陆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砀山县陆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由砀山县陆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苗胜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关秋松书 记 员 许秋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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