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雷与时念海、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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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922号案件名称
吴雷与时念海、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雷;时念海;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6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雷,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徐州经济开发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念海,男,193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通(时念海之孙),男,199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时念海之孙女婿),男,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原审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城华庭2.3号楼1-104室。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冲,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吴雷因与被上诉人时念海及原审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雷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上诉人吴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善军审 判 员 汪佩建审 判 员 张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 耀书 记 员 倪 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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