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县鹏诚交通设施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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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939号案件名称
华亭县鹏诚交通设施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华亭县鹏诚交通设施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5939号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传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毛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华亭县鹏诚交通设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法定代表人:刘尚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亭县鹏诚交通设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8月4日签订材料供应的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波形护栏等材料。合同总价款为494430元,据实核算合同总金额为382120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清。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材料,被告在接收、验收上述材料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112120元未支付。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材料供应货款及利息1390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华亭县鹏诚交通设施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了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案应由华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华亭县鹏诚交通设施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的《合同》中第六条明确约定:“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核实,甲方华亭县鹏诚交通设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XX大道XX小区XX号。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华亭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二一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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