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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金荣与别尔德汗马各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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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39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金荣与别尔德汗马各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人马金荣与别尔德汗马各兰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39号申请人:马金荣,男,1981年12月出生,东乡族,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别尔德汗马各兰,男,1986年11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马金荣与别尔德汗马各兰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别尔德汗马各兰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别尔德汗马各兰在银行存款3,200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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