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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恩成、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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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289号
  • 案件名称

    刘恩成、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恩成;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289号申请执行人:刘恩成,男,1998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文州路中段南侧与建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广山。本院在执行刘恩成与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8月31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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