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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保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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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执保50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全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50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全商贸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高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辉,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信,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乃侠,经理。被申请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东侧。法定代表人:杨乃侠,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秦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陕0102执保4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1005.1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因申请人陕西秦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分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作出(2021)陕0102民初80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1005.15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1005.15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花  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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