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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元华与被告蒋俊,梁平县回龙农机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2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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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2869号
  •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元华与被告蒋俊,梁平县回龙农机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元华;蒋俊;梁平县回龙农机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民初2869号 原告:陈**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思忠,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县回龙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杨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28554050712D。法定代表人:蒋俊,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才,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俊,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梁平县回龙农机专业合作社、蒋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21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505.0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      审  判  长  蓝文军人民陪审员    王凤华人民陪审员    张昌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家伟书 记 员  陈健桥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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