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哲、王建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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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特368号案件名称
陈哲、王建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哲;王建峰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特368号申请人:陈哲,男,199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利红,女,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系陈哲岳母。申请人:王建峰,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现住偃师市。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申请人陈哲与王建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9月14日,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建峰欠陈哲借款本金115000元,利息12650元,共计127650元,王建峰于2021年9月19日前向陈哲一次性支付完毕。二、如王建峰未按上述协议履行,陈哲可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哲与王建峰,于2021年9月14日,经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绍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子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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