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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哲、王建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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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特368号
  • 案件名称

    陈哲、王建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哲;王建峰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特368号申请人:陈哲,男,199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利红,女,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系陈哲岳母。申请人:王建峰,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现住偃师市。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申请人陈哲与王建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9月14日,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建峰欠陈哲借款本金115000元,利息12650元,共计127650元,王建峰于2021年9月19日前向陈哲一次性支付完毕。二、如王建峰未按上述协议履行,陈哲可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哲与王建峰,于2021年9月14日,经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绍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子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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