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安太生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302执5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执515号案件名称
王军、安太生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军;安太生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302执515号被执行人王军,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执行人安太生,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王军、安太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军应交纳罚金1010000元,被执行人安太生应交纳罚金1000000元及二被执行人的犯罪所得1466947元。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0日移送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太生所有的车牌号为晋C*号昌河牌、晋C*号捷达牌、晋C*号胜达2656CC、晋C*号江铃牌汽车共四辆。二、以上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康 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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