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军、安太生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302执5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执515号
  • 案件名称

    王军、安太生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军;安太生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302执515号被执行人王军,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执行人安太生,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王军、安太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军应交纳罚金1010000元,被执行人安太生应交纳罚金1000000元及二被执行人的犯罪所得1466947元。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0日移送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太生所有的车牌号为晋C*号昌河牌、晋C*号捷达牌、晋C*号胜达2656CC、晋C*号江铃牌汽车共四辆。二、以上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康 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