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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举、李某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2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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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2803号
  • 案件名称

    邓某举、李某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纳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邓某举;李某帮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2803号原告:邓某举,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李某帮,男,1958年7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举与被告李某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原告邓某举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其在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预缴诉讼费300元,但原告邓某举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供审查,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 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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