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举、李某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2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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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2803号案件名称
邓某举、李某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邓某举;李某帮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2803号原告:邓某举,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李某帮,男,1958年7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举与被告李某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原告邓某举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其在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预缴诉讼费300元,但原告邓某举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供审查,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 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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