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根焕、李海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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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119号案件名称
席根焕、李海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席根焕;李海超;许昌世纪金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119号原告:席根焕,女,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李海超,男,生于1961年8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许昌世纪金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峰。原告席根焕、李海超诉被告许昌世纪金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杜霞诉被告许昌世纪金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豫1081民初5959号】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本案应当并入(2021)豫1081民初5959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1081民初5959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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