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维忠、高宇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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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3028号案件名称
杨维忠、高宇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维忠;高宇航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3028号原告:杨维忠,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云(系原告之妻),女,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高宇航,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原告杨维忠与被告高宇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杨维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维忠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杨维忠负担。审判员 杜丽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乔 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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