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马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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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030号案件名称
张雨、马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雨;马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030号申请执行人:张雨,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马清,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2021)辽021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清应付申请人张雨借款19000元及利息。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清发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1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秀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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