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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玉莹、田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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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17号
  • 案件名称

    唐玉莹、田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唐玉莹;田朝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玉莹,女,汉族,1994年5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抚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朝阳,男,汉族,1992年7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唐玉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5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虽然户籍在吉林省,但上诉人在青岛市黄岛区居住已达十余年,故该地是上诉人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是双方共同投资失败引发的纠纷,并非是借贷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被上诉人户籍为金水区,但本案本质争议并非是给付货币,故本案履行地并非郑州市,而是青岛市黄岛区。三、因本案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不在金水区,故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诉请原审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手续费,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审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小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丽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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