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惠与魏凤仙、邱长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2执24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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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执2442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忠惠与魏凤仙、邱长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忠惠;魏凤仙;邱长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2执2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忠惠,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执行人魏凤仙,女,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执行人邱长福,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申请执行人赵忠惠与被执行人魏凤仙、邱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案件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2、2021年4月28日、2021年8月11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人行及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付通、支付宝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证券信息,扣划并退还申请人134639.1元。3、本院立案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4、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5、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6、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要求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号,本院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偿付债务。7、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疫情原因,暂未实施。8、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9月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以上所有执行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与申请人电话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195186元,执行到位134639.1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312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义审 判 员 邓 拓审 判 员 祁凤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陶紫瑞书 记 员 焦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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