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国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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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555号案件名称
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国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国强;周瑞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555号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00号兴泰公寓2栋1单元01房。法定代表人:谢明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丁国强,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周瑞良,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国强、周瑞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所欠费用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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