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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文号与人、王德本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182刑初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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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刑初380号
  • 案件名称

    书文号与人、王德本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书文号;人;王德本;人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 (2021)吉0182刑初3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德本,男,1939年10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榆树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榆检刑诉﹝2021﹞45号指控事实2021年4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王德本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后车厢载乘员王某)沿榆树大坡镇西山村柏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爱大线黑大线769公里加200米十字路口时,与沿黑大公路曹维驾驶的由南向北直行的×××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车驾驶员王德本及乘车人王某受伤,乘员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德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曹维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判决理由被告人王德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其犯罪时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因交通肇事被害人系其儿子,并已得到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德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立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佳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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