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与李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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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913号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李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913号原告:段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因被告李某某的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均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沙市安泰支公司购买,而并非在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所购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起诉。审 判 员 吴友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付敏敏 打印责任人: 付敏敏 校对责任人: 吴友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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