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芳芳等向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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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538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芳芳等向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芳芳;向涛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38号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南郊路东侧(中级法院旁)。 法定代表人:吴茂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丽,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芳芳,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向涛,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芳芳、向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依然·买合木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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