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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芳芳等向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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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538号
  • 案件名称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芳芳等向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芳芳;向涛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38号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南郊路东侧(中级法院旁)。        法定代表人:吴茂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丽,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芳芳,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向涛,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芳芳、向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依然·买合木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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