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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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755号案件名称
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新2801执保2755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法定代表人:侯林芳,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裘秀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申请保全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2801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835.79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靳 志 勇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殷 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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