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纳新、许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恢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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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恢44号案件名称
王纳新、许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纳新;许洪英;孙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王纳新,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许洪英,男,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孙放,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纳新与被执行人许洪英、孙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0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第三人孙放偿还原告王纳新借款145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起,按月息2%给付至第三人孙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许洪英以其坐落于辽阳市太子河区.24平方米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号号房屋价值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许洪英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孙放追偿。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50850元及利息,执行费2163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放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对被执行人孙放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工商登记、社会保险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孙放名下财产进行了二次网络司法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在京东司法拍卖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许洪英名下坐落太子河××××青年街南南小区,权证号00188815,房产面积56.24平方米的住宅一处,案外人已经以人民币157359.6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将157359.6元汇入本院账户内,其中含执行款115196.6元,给付被执行人许洪英五到八年唯一一处住房房屋租金40000元,执行费2163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将执行款人民币115196.6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纳新,将五到八年唯一一处住房房屋租金40000元给付被执行人许洪英,执行费2163元已缴纳完毕;6.2021年9月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17359.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孙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1002执恢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东冉审判员 李琳琳审判员 韩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耀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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