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海英、徐玉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0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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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089号之一案件名称
贾海英、徐玉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贾海英;徐玉坡;徐玉东;徐玉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089号之一申请人贾海英,女,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徐贵宾,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徐玉坡,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徐玉东,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徐玉虎,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贾海英申请执行徐玉坡、徐玉东、徐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海英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58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玉坡、徐玉东、徐玉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违约金4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38元、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507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20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782民初5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弘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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