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丰、纪铁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5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557号案件名称
吕海丰、纪铁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吕海丰;纪铁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吕海丰,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纪铁升,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吕海丰与被执行人纪铁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纪铁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海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纪铁升给付劳务费15,9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纪铁升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海丰劳务费及案件受理费160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55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士伟书 记 员 曹洪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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