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百明、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74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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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744号之三案件名称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百明、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百明;王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744号之三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永安东路南华城南街东。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该银行职工。 被告:汤百明,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王敏,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百明、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00元,由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春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续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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