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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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3603号案件名称
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3603号原告: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被告: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法定代表人:赵秋元。本院在受理原告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纠纷法律关系,被告住所地在在黑龙江省方正县,合同履行地黑龙江省方正县看守所,也在黑龙江省方正县,均不在沈阳市于洪区。故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方正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方正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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