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阁与腾福彬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4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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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47号之三案件名称
马春阁与腾福彬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春阁;腾福彬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春阁,男性,1965年11月10日出生,系双桦煤矿退休职工,住双鸭山市岭东区森铁路487-1号。被执行人:腾福彬,男性,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岭东区东湖小区三期1号楼2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春阁与被执行人腾福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50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腾福彬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春阁抵押金50000.00元、垫付工人工资款192912.00元,合计人民币242912.00元,案件受理费2471.84元由被执行人腾福彬负担。上述款被执行人腾福彬未履行,被执行人腾福彬下落不明。本案经网络查询和其他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腾福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马春阁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祥审判员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家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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