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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云波、张友平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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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670号
  • 案件名称

    姜云波、张友平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姜云波;张友平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670号申请执行人:姜云波,男,1994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执行人:张友平,女,1968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姜云波与被执行人张友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友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云波于2021年08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本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79360.81元。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1090.00元。综上,依据(2020)黔0201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友平应承担向申请执行人姜云波赔偿款项共计79360.8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实际履行案款45000.00元,剩余款项34360.81元申请执行人姜云波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张友平已全部履行上述案款款项,且申请执行人姜云波已领取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全部执行款项,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后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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