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与重庆唐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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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1615号案件名称
刘阳与重庆唐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阳;重庆唐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1615号原告:刘阳,女,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370XXXXXXXXXXXX023。被告:重庆唐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5号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6107078J。法定代表人:韩旭东。原告刘阳诉被告重庆唐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刘阳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唐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对被告重庆唐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阳承担。 审 判 员 谢 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 丹书 记 员 隆松吟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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