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珊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1民初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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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91民初1531号案件名称
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珊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珊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1民初1531号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7142539XF。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永,系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珊子,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开发区尚海雅居2-12号,身份证号:210702197501050422。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珊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珊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珊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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