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康建东与南阳金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6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640号
  • 案件名称

    康建东与南阳金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康建东;南阳金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640号申请执行人:康建东,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被执行人:南阳金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1067576848C,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皇路店镇核桃园村。法定代表人:刘锋,任董事长职务。申请执行人康建东与被执行人南阳金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恒众审判员  姬春侠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