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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阳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27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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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27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常阳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常阳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81执2734号之一被执行人:常阳阳,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常阳阳挪用资金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38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处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常阳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常阳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常阳阳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常阳阳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常阳阳无车辆登记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常阳阳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三、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传统查控措施:2021年8月6日,向偃师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常阳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常阳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6日,向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被执行人常阳阳的房屋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常阳阳无房屋登记信息。2021年8月6日,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偃师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常阳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常阳阳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四、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阳阳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常阳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阳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常阳阳应缴纳的罚金3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常阳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常阳阳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常阳阳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周建辉审 判 员 王占和审 判 员 赵国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滕彦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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