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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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255号案件名称
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255号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长征花园1号楼1栋114房。法定代表人:龙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廖文,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廖文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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