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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德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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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942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德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德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5942号原告: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张学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蓉,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芳平,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德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秦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西安德而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7元,由原告杭州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减半负担903.5元。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一年 八 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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