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明、苌生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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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875号案件名称
张士明、苌生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士明;苌生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明,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被执行人:苌生峰,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申请执行人张士明与苌生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225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4月3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0年5月12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8月25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04.1元已予以冻结扣划且申请人已领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6月9日,本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五、2021年6月9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8月2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七、2021年8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八、2021年9月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庆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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