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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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执953号案件名称
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国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953号申请执行人: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法定代表人:银建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福,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周国强,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国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案款为153879元,由被执行人周国强支付给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款62000元,剩余案款91879元,由申请执行人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案款62000元,由被执行人周国强于2021年10月20日支付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0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支付10000元,剩余案款42000元,于2022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若违约,该案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二、撤回位于霍城县水定镇政和嘉苑二期12栋3单元201室一套房产的拍卖程序。三、位于霍城县上海北路马蹄铁商业广场项目D区二层208、209号商铺,包括房屋内全部物品、设备(除被执行人周国强个人物品外)全部交付给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基于上述和解协议,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其他债务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3执9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审判员 阿不来提审判员 段应忠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艾斯卡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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