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现叶、冯慧等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恢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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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恢1号案件名称
肖现叶、冯慧等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肖现叶;冯慧;郭防震;杨达录;边仕伟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肖现叶,女性,1973年09月12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执行人:冯慧,女性,1983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执行人:郭防震,男性,1976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执行人:杨达录,男性,1963年02月13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执行人:边仕伟,男性,1978年09月02出生,汉族,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肖现叶与冯慧、郭防震、杨达录、边仕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防震、冯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肖现叶欠款55万元,被执行人杨达录、边仕伟分别在27.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案件(2016)豫0726执59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郭防震名下有房产,需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郭防震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8月27日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2021年1月18日冻结了边仕伟名下工资卡,2021年2月2日扣划10000元。2021年5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慧名下的银行卡,银行卡余额不足。2021年5月8日冻结了杨达录名下银行卡,因杨达录已在担保范围内承担完毕,2021年6月2日申请人申请将杨达录名下银行卡解除冻结。2021年1月13日将被执行人郭防震名下位于延津县房屋予以评估。因拍卖程序一拍、二拍均已流拍,2021年7月6日以405000元进行变卖,2021年7月6日买受人秦华拍卖成功。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郭防震名下房产已评估拍卖完毕,被执行人冯慧、杨达录、边仕伟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郭防震名下公积金已停发,被执行人杨达录已在连带责任内清偿完毕名下公积金不予查封,被执行人边仕伟公积金已查封。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2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503648元,尚余4635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侯 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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