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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爽、刘佳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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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93号
  • 案件名称

    于爽、刘佳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于爽;刘佳;文宇
  • 案件缘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93号案外人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四台子村(腾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19911996。法定代表人刘祥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月,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于爽,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申请人刘佳,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民市。被申请人文宇,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爽与被申请人刘佳、文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将被申请人刘佳、文宇名下的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341-20号1门商品房(建筑面积2085.95平方米)予以查封。现案外人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341-20号1门商品房(建筑面积2085.95平方米)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归案外人所有,故申请撤销本院(2021)辽0105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争议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21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1)辽0105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佳、文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2021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21)辽0105财保3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刘佳、文宇名下的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341-20号1门商品房(建筑面积2085.95平方米)。本院还查明,案外人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19)辽0105民初9480号民事判决,判决案外人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佳解除争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送达后刘佳不服,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辽01民终681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所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诉前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时间为2021年7月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送达的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所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341-20号1门商品房(建筑面积2085.95平方米)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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