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骏峰与胡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33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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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3326号之一案件名称
任骏峰与胡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任骏峰;胡国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3326号之一 原告:任骏峰,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芳(系原告任骏峰妻子),女,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胡国礼,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任骏峰诉被告胡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8日向原告任骏峰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任骏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骏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 审 判 长 石朝晶人民陪审员 刘江洪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黄丽琳书 记 员 陈小东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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