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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武向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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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712号
  • 案件名称

    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武向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武向斌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712号原告: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23244144755919,住所地望奎县先锋镇坤四村。法定代表人:冯雨春,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吉武,男,该单位职工,住望奎县。被告:武向斌,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原告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与被告武向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柏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宝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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