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武向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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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712号案件名称
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武向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武向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712号原告: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23244144755919,住所地望奎县先锋镇坤四村。法定代表人:冯雨春,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吉武,男,该单位职工,住望奎县。被告:武向斌,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原告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与被告武向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柏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宝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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