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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灿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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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633号
  • 案件名称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灿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灿;张娜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633号原告: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宿州市磬云路195号。法定代表人:王波,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薪玥,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灿,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娜娜,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马灿、张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审 判 员  李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邵 楚书 记 员  王**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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