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灿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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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633号案件名称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灿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灿;张娜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633号原告: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宿州市磬云路195号。法定代表人:王波,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薪玥,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灿,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娜娜,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马灿、张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审 判 员 李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邵 楚书 记 员 王**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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